本规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存根).docx 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存根) 前往单位 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 检查证号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税证字第 号 单位: 兹有我局税务检查人员 等 人(税务检查证号码分别为: 税务机关(章)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证明适用于对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的税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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