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49号 1996-04-0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项具体规定为: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在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2、其他文书的式样在总局未做统一规定前,暂用区局原印制的文书。 3、自发文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废止。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6号 1995-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规程所涉及的文书,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及本通知已统一规定式样的外,其他文书的式样在总局未做统一规定前,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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