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单位经营菜篮子项目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444号 1996-08-2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实施新税制后,根据市政府深府函[1994]27号批复的有关规定,对我市企业单位批发零售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煤气和生活用煤等生活必需品,予以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为适应新的征管体制,进一步规范免税政策的操作程序,现就“菜篮子”项目征免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菜篮子”项目的范围。“菜篮子”项目中有关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的具体范围,只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举的产品范围;煤气仅指居民生活用的煤气和石油液化气;生活用煤的范围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中列举的居民用煤炭制品的范围。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租赁户等从事的“菜篮子”经营项目,照章征税。 二、办理“菜篮子”项目免税事项的具体程序。从事经营“菜篮子”项目的企业单位向征收分局领取并填报《( )年“菜篮子”项目免税申请审核表》。主管征收分局负责审核,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内容予以核准。该表共三联:第一联,由征收分局留存备案;第二联企业留存,作为每次申报免税项目供税务机关核税的附报资料;第三联由征收分局送交相应的稽查分局。 企业单位经营的“菜篮子”项目年度内发生变更的,应向征收分局再次提出申请并填报《( )年“菜篮子”项目免税申请审核表》。 三、从事“菜篮子”经营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核定手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享受有关免税待遇: (一)未按照准确分开核算“菜篮子”免税项目和其它经营项目; (二)未按规定办理“菜篮子”经营项目免税申请审核或变更申请手续; (三)未按规定申报免税项目收入。 各征收分局对所审核批准的“菜篮子”企业的户数、名称、性质、经营内容、年度销售额、免税金额等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并于年终后两个月内报市局。 附表:《( )年“菜篮子’项目免税申请审核表》 (各征收分局按表式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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