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1998]165号 大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07
摘要:关于外省市驻我市境内办事处任职或受雇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问题外省市驻我市境内办事处任职或受雇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来源于我市境内的所得,应按照大地税二[1995]038号文件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无论其户籍、家庭是否在连)。

大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大地税发[1998]165号         1998-12-07

  税屋提示——
  1.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文第四条条款失效。
  2.依据大地税发[2001]11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修改第2条为: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其计算扣除20%费用的依据是每次收入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
  3.依据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本文第六条条款失效。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个[1998]290号)文件精神,结台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省市驻我市境内办事处任职或受雇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问题外省市驻我市境内办事处任职或受雇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来源于我市境内的所得,应按照大地税二[1995]038号文件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无论其户籍、家庭是否在连)。

  二、[条款修订]关于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扣除顺序问题

  上述四项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其有关费用按照下列顺序扣除:

  1、依照税法规定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2、取得所得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3、房屋租赁过程的修缮费(依大地税发[1998]139号文件第四条第3款规定予以扣除);

  4、扣除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在特许权转让过程中实际支出的中介费。

  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劳务收入按照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的费用扣除顺序扣除。

  【税屋提示——修改第2条为: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其计算扣除20%费用的依据是每次收入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


  三、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投保短期一次性返本人身险征税问题

  企业为职工个人投保人身险,属于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按照下列原则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投保时,职工个人取得相当于保费利息的部分按照“一次性数月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换算成含税所得由投保企业负担。

  (二)返本时,如果本金计到职工个人名下,按照“一次性数月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返给企业抵减原支出项目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条款失效]关于改制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买断企业的产权后,如企业营业执照来改变原来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性质,对买断企业产权的个人领取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的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和个人支出的部分,按照“一次性数月奖金”的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省以下各级政府对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各种奖励征收个人所得问题

  省以下各级政府对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各种奖励是个人偶然性质的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条款失效]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在有关部门未能取缔,没收其非法收入的情况下,为调节个人收入水平,按照以下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时支付给储蓄人的利息,属于揽储性质的收入,按照其它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吸储人代扣代缴;

  (三)村办吸储放贷机构按乡镇企业对待.其支付的利息按本内容第二条办理。

  上述规定除以前已明确的外,一律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大连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