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9]685号 1999-12-2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指: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费)。 二、京地税个[1996]501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第四条及国税发[1996]203号《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