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62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2
摘要: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缓税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62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在银川综合保税区实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缓税利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的要求,2016年8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从2016年9月1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等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扩大试点的时间较短,政策效果需要进行总结评估。我局将结合试点总结评估情况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等相关工作研究是否进一步推广到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 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201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相关精神,我局联合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明确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等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区内企业可按规定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并按照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试点开展以来,我局作为牵头部门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指导试点区域开展试点。总的来看,试点为监管区内企业内销产品和采购国产料件提供了便利,使企业享受了营改增红利,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参加试点企业和当地政府反响良好,特别是台商聚集的昆山综合保税区,台湾媒体曾对此进行了积极报道并给予了较高评价。但同时试点也存在效果不均衡的问题,一些试点区域试点效果尚待进一步显现。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时间较短,试点政策是否可行、监管措施是否有效还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检验。下一步,我局将联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继续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共同开展试点运行分析评估,研究出台推广实施意见,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发展,支持外贸回稳向好。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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