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379号 2001-06-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函》(国邮[2000]479号)收悉,来函要求我局进一步明确邮政农村支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法规,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座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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