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08
摘要:增值税对享受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号)第一条第(六)、(七)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3号            2003-01-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对享受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号)第一条第(六)、(七)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所得税

  (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通知》中涉及的减免税,由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三)企业申请再投资退税,由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办理。 1.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在其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 (2)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增资证明(4)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证明 (5)完税凭证 2.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应在其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2)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3)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证明 (4)投资方的完税凭证 3.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应在其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2)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3)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企业的证明 (4)投资方的完税凭证

  (四)其他涉税事项,仍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1]049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做好再投资退税的统计工作,请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企业再投资退税情况统计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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