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419号 2003-9-1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省局文件中的第一条失效废止。 2.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9日起,本法规省局文件中的第一条失效废止。 3.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市退税机关必须认真复核本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的记录,重点复核“纳税人登记证(nsrdj_no)”及“企业类型(qylx)”字段,并于2003年9月17日前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为省局服务器“/_部门公用文件/各地上传文件/2003年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 二、各市局要认真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告知出口企业,使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省局将对各市退税机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进行考核。 附件:国税函[2003]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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