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法[2002]17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4
摘要: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2]171号        2002-4-24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附件一废止。
  3.依据京地税征[2006]2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中有关税收减免税的规定废止。
  4.依据京地税征[2003]22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关于“核准类行政审批项目”中的“纳税人税务、变更、注销登记(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注销登记)”和“定期定额纳税人停(复)业”以及“确定纳税申报方式”项下的“审批项目编号:BJXSBDS003-1-2002(北京行审B类地税003号-1子项-2002年)”即行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市局制定了7大类、89项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同时上网公布,并结合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

  一、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透明”的原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将在我局外网公布,方便纳税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在行政审批的各个环节,岗位责任人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限按照权限完成审批。市局各有关处室应加强对区县局、分局相关业务科的工作指导,保证北京市地税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市局将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对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更新维护工作,由市局各有关处室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提出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更新维护意见送交法制处。法制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全系统执行,并提交外网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栏目中进行更新维护后对外公布。

  四、关于行政审批文书的使用。

  (一)各单位在受理审批时,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应向申请人开具《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同时要求申请人填写《提交申请材料清单》;若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申办材料,应向申请人开具《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

  (二)各单位在受理后的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申请人补正申办材料,决定中止审批,应向申请人开具《行政审批项目中止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补正申办材料时,应填写《提交申请材料清

  (三)各单位经过审查,决定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应向申请人开具《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四)各单位在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项目文书时,应填写《送达回证》。

  (五)各单位在受理行政审批项目后,岗位责任人在每一个审批环节应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附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doc

  2、行政审批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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