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个人和外籍个人(港澳)共有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262号 2004-02-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内籍个人和港籍(外籍)个人共有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4]19号)收悉。关于国内个人和外籍个人共有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内外资企业和个人仍是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条例,因此,若一项房产其产权归某国内个人和某外籍个人共同所有,应对产权双方分别计征房产税。产权所有人为国内个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产权所有人为外籍个人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房产权证上未注明双方产权份额,又无其他准确划分依据时,可暂按各占50%的比例平均划分。 二、由于对外一直沿用1951年前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有关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等政策规定几经变化,全国各地也都根据本地实际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因此,在对上述外籍个人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房产税时,可按照你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籍个人的计征方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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