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5]46号 2005-03-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地国税局要结合《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130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 二、集贸市场分类标准。固定摊位、门店300个以上(含)或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集贸市场为大型市场;固定摊位、门店在100(含)至300个或年纳税额在50万(含)至200万元的集贸市场为中型市场;固定摊位、门店100个以下且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集贸市场为小型市场。 三、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报送资料的内容和期限。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上与生产经营有关数据。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4号 2004-1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前款所称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各税种税款的总和。大、中、小市场划分的年纳税额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市场发展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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