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函[2013]8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22
摘要:兼并重组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涉及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意见

鄂政办函[2013]84号        2013-9-2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重点解决当前化肥产业集中度不高、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磷矿石开发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化肥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化肥企业兼并重组

  (一)鼓励优势化肥企业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兼并整合磷矿资源开发和化肥生产企业,淘汰落后化肥产能,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磷矿开采、选矿、制肥和精细化工生产一体化,壮大优势化肥骨干企业实力,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全省化肥产业整体竞争力。

  (二)支持兼并重组化肥企业不以单纯扩大产能为目的,围绕产品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对现有化肥生产装置实施技术改造。积极开发生产缓控释肥、生物有机肥等新型化肥品种。

  (三)优势化肥企业兼并中小化肥企业并关停化肥生产线、妥善安置企业员工、处理好债权债务,被兼并企业中小化肥优惠电价的电量基数(暂定3年)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可统筹转移至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四)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等,其企业所得税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落实;企业兼并重组时,对符合国家现行契税减免税规定的,可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要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实施转型升级、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信息化建设和节能减排等。

  (六)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支持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支持证券公司、资产经营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金等参与化肥企业兼并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等融资支持。

  (七)兼并重组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涉及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二、加快淘汰落后化肥产能

  (一)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督促企业按照《湖北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鄂政办函[2012]69号)文件要求,按期淘汰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及硫磺制酸装置、5万吨/年以下复混肥装置、5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装置、10万吨/年以下普通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装置、磷石膏综合利用率低于年产生量15%的磷铵装置、单套6万吨/年以下磷酸装置及没有配套建有规范磷石膏堆场的磷铵装置。

  (二)充分发挥市场倒逼机制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淘汰落后化肥产能。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化肥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源消耗及产品准入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化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期淘汰落后化肥产能的企业,省有关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停止换发或收回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三、深化和完善磷矿石税费征收政策,鼓励磷化工企业开发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石资源

  (一)鼓励磷矿开采企业贫富兼采,加大利用中低品位磷矿力度,对开发利用24%及以下低品位磷矿石缴纳磷矿资源税的企业,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二)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得越权出台任何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费项目,磷矿生产企业可以拒绝交纳。对企业开发利用低于边界品位磷矿石的,经批准可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企业开发利用边界品位与工业品位之间的磷矿石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取消省政府设立的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和各地制定的磷矿石过磅费、养路费等收费项目。

  四、认真落实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政策

  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支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工作,提供质优价廉的储备品种。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和承储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按政策给予储备利息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扶持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