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批复的通知[部分废止] 粤国税函[2005]160号 2005-04-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第二条及附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欠缴税额包括一般欠税和查补税款欠税。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税款,应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二、[条款废止]对《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作适当修改,将增值税欠缴税额分成一般欠税和查补税款欠税(见附件)。 三、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包括一般欠税额和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一般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三)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减去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附件:[附件废止]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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