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 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5]78号 2005-08-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八)项失效;附件2失效。 3.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通知》第一条失效;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控装置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条第(二)项废止;附件1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废止;附件4《税控装置登记表》失效。
为了切实加强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征管,增强税源控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质检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手工开票,全部使用税控装置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专用机开发票和“吉林省地税资金往来预收款凭证”。 二、税控装置选型及价格 经省政府批准,省局委托吉林省招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确定本次推广应用的税控装置是四川中信昊园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ZZL—818H税控器和深圳市中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C1税控器,其销售价格经省物价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为2700元/套。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此次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工作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协同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正确引导舆论。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规定、推行范围、推行方法和政策规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局都要成立领导小组和推广应用办公室,负责各自的推广应用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按照省局制定的《安装实施计划》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纳税人购置税控装置的费用,经主管县区局确认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享受税前抵免的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机制,监督发票开具。要监督用户完整录入每笔经营数据,并逐笔打印税控发票,如实记录经营数据。对人为故意毁损税控装置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六)强化申报审核,严格票表比对。凡是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记录有税控装置开票数据的用户卡(含其它存储介质)。税务机关不仅要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审核,而且要对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经营收入数据与纳税人用户卡记录的相关的开票金额进行比对。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大于或者等于用户卡记录的相关的开票金额,即可受理申报、开票征税,并对用户卡清零解锁;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小于用户卡记录的开票金额的,则为异常申报,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其税控装置记录数据大于核定定额的,应按税控装置记录数据据实征税,并将税控装置记录数据作为下期核定定额的依据,及时评估调整其定额;如其税控装置记录数据小于核定定额的,按核定定额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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