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5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28
摘要:属于99号文下发前已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160万元的部份,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不需要再审批,纳税人可按99号文的规定自动享受企业所得税年减免税额160万元以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513号      2007-05-2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由原来的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提高到年减免税额160万元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属于99号文下发之前已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160万元的部份如何处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衔接。经研究,现就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99号文下发前已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160万元的部份,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不需要再审批,纳税人可按99号文的规定自动享受企业所得税年减免税额160万元以下。

      二、对已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年申请减免的税额未超过160万元的审批事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相关材料退回原上报的国家税务机关,由其根据上述第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