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9]2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19
摘要:《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6日召开的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省局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对现有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省局要求最迟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50%以上。

  (四)近两年来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已被立案正在查处或日常管理中已发现有偷骗税嫌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应退(免)税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三)自首笔应退(免)税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四)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生产企业。

  八、除已被评定为A、B、D类和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

  九、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A类出口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实行比常规管理出口企业更为优化的服务措施。

  (二)在税务部门受理申报环节,优先受理A类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对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申报或预申报等方式。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

  (三)简化办税手续,提高退税效率。A类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办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收集期间,可边收集单证边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先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并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四)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

  (五)可暂不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

  (六)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可通过电话、信函、约谈等“直通车”服务方式直接向县(区)、市或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七)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暂时不能满足全省出口退税需求时,对A类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八)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出现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信息缺失或错漏的,优先安排排查或采取措施及时补录相关信息。

  (九)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A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业务可委托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十)定期召开A类出口企业专题座谈会、政策宣讲会、业务咨询会以及国家相关重大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会等。

  十、对B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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