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 深财法[2010]5号 2010-03-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文件精神,经我市财政委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认真研究确定,由主管税务部门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申请,由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会审后发布。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税资格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 (七)登记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检查结论; (八)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方法及说明材料。 2010年首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对第(五)、(六)、(七)及(八)项,申请人应提供2008年度资料。如果申请人是2009年成立的,可提供2009年度资料。 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应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 三、受理时限 申请单位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应按规定时限报送资料,超过规定时限,当年不予认定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受理时间为:每年每年9月10日至9月30日 2010年首次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受理时限为:2010年3月10日至 2010年3月31日。 四、受理程序 (一 )凡由我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到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递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应认真核实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同时将已受理的纳税人逐户登记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清单》。 (三)受理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资料、汇总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清单》及其电子表格介质,报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各主管区局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并在3月15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给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 五、免税备案办理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才能进行免税纳税申报。一次备案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手续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备案表;(二)含有该单位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部分)复印件;(三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审批相关文件详情和申请表格下载请登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 www.szfb.gov.cn)、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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