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地资市[2003]230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16
摘要:会所是否仅限于向本项目业主开放等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开发商应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商品住宅销售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明确会所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市[2003]230号       2003-6-16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拍卖企业:

  为加强对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的交易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就会所交易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以下简称会所)系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

  二、会所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三、会所是否仅限于向本项目业主开放等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开发商应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商品住宅销售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明确会所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

  四、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未对会所的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进行约定,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对此也未作明确具体承诺或宣传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会所的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

  五、会所所有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在预测或实测建筑面积时应按"会所"认定其建筑类型和房屋用途,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房地产权证时,房屋类型和房屋用途均应按"会所"注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会所的,应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按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六、会所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只登记不发放房地产权证,会所出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维修基金。

  七、会所被拍卖的,受托的拍卖机构应将该会所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受让人取得会所所有权后应按公告的具体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经营使用。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所的承租人、受让人及其他经营者需改变已向业主承诺的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应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征得业主代表大会同意。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