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 ②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③经营有线电视网络证明文件; ④享受村村通营业税优惠情况说明; ⑤民政局行政建制社区(镇)、街道办事处、区委会(村)的划分标准; 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结构情况;成本费用分摊情况等;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在201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 ②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③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④收入明细资料; ⑤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销售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⑥免税收入单独核算及成本费用分摊情况的说明; ⑦企业生产需要的其他辅助条件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取得文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占企业全部生产人员的比例说明;专用设备和工具拥有及使用情况介绍;残疾人接待室、假肢、矫形器制作室、假肢功能训练室设立情况说明等;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1)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1号); ⑦《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 ②非营利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章程; 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 ④非营利组织各项收入明细表; ⑤取得免税收入的各项证明材料:对于接受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应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入凭据;对于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拨款文件及与此相对应的银行入账证明;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收取会费的文件规定及收取会费的明细;对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计息证明; ⑥对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7.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1)政策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5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备案表》; 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市地税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提供的关于产品原料使用情况的说明(应主要针对原料名称与比例)、关于产品生产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文件)的关系的说明等; ④企业提供符合《目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⑤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省局以鲁地税发[2008]16号文件转发);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相应的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③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明细账复印件;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其中,自主开发的还应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⑤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格式见国税发[2008]116号); 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⑦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⑧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报加盖受托方公章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支出情况,委托方开具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⑩市经信委或市科技局相关证明(能够证明该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范围,并达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复印件); 11对于集团公司分摊研发费用的,还应报送集团公司集中开发项目的立项书、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和分摊表;《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格式见鲁地税发[2009]16号); 1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9.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政策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表》; ②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残疾人证书的复印件; ④社保部门提供的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的复印件; ⑤银行为残疾职工的代发工资明细;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0.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企业申请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项目的,应提供该项目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说明; ③企业同时具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应报送减免税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别核算、相关费用分摊的依据和标准等情况说明; ④申请减免税应附送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如: A、远洋捕捞减免税,应报远洋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B、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相关证明; C、种子生产或经营项目减免税,应附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D、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附养殖的品种说明及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等; E、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减免税,应报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计划书(农技推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定义范围确定); ⑤对于按规定可不办理许可证的,应附相关的资料进行说明;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指企业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3)主要报送资料: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资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①《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③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④申请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⑤申请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⑥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多种经营项目的,应报送公共基础设施单独核算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况说明; ⑦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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