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10]20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04
摘要: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时间集中的特点。各单位要根据《管理规范》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00号           2011-01-04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及省地税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项目管理的认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项目将由过去的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这种管理方式的转变,给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必须在全面掌握企业税收管理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因此,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管理理念,认真扎实地做好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管理工作。

  二、做好对纳税人取消审批项目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

  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时间集中的特点。各单位要根据《管理规范》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项目,应提请备案,原则上备案项目实行一年一备案制度,对于事前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一般应于年度申报前(有明确时间规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主管地税机关应实行一窗式受理服务,在受理纳税人备案项目时,应向纳税人出具《税收优惠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附表1),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2),告知纳税人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3),告知纳税人不执行。《税务事项通知书》应有《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表4)。

  纳税人应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备案申请,合法获得税收优惠主体资格;要依法进行税收财务会计核算,严格划分和核算征税业务和享受税收优惠业务,正确计算税收优惠金额。如涉税优惠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于重新备案后执行。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后续管理,将其纳入纳税评估的必评事项,确保备案项目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各单位除对备案项目建立相关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台帐外,还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纳税人的全面核查评估工作。要着重审核纳税人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并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对,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重点审核其备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有效;审核其备案减免的适用政策是否准确,有无政策适用不当;审核其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相关调整事项是否到位,减免税额核算是否准确无误,备案有效期满后是否及时恢复纳税,等等。对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备案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备案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备案项目管理集体审理机制,集体审理机构的人员应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等人员组成,以确保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部分应在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目录范围内发生的经营业务,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如何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目录的条件,需要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证明、检测报告或其他资格证书等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参考依据。因此,各单位应加强与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起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营造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保证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到位。

  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在出具报告、证明或年检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别,不断提高自身综合鉴证水平和管理能力,把好备案关口。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有误或有疑点的,应暂停其减免税资格,并同时向市局报告。

  五、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6月底前,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备案项目逐户上报详细资料并分类上报具体企业名单及金额报市局备案;对500万元以下的备案项目分类上报具体企业名单及金额报市局备案。

  各单位执行本规范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③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9]5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④《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⑤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

  ⑦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

  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②改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③转制科研机构以前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本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计划;

  ④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

  ⑦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

  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

  ②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③文化部门批准的转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企业的转制方案;

  ⑤转制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转制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最近一个月);

  ⑦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⑨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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