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局副局长李录温2011年4月8日网上访谈现场未解答问题回复

来源:山东国税 作者:山东国税 人气: 时间:2011-04-29
摘要:[网友:思贤]我企业在以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时计提应付支援费,按所提总额的10%预交所得税,由于技术引进失败,技术支援费不再支付,请问:这部分预交的所得税应怎样退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长期股权投资捐赠,属于取得非货币收入,应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网友:小人物]我单位商品供应超市,超市促销员工资由超市从货款中扣除,促销员工资能并入工资总额计提福利费等费用吗?我单位没有工资签字联,由超市盖章可以认可吗?
答:首先要确认超市促销员是否与你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如促销员与超市形成雇佣关系,其工资性支出不得在你单位扣除。超市从你单位货款中扣除此项支出,应作为收取相关费用,向你单位开具发票。
如促销员与你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则促销员的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

[网友:tt]饲料生产企业销售饲料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应并入年度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答: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饲料生产企业销售饲料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并入年度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网友:快乐工作]加盟店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实体,我方将毛利额的10%扣除后,余额支付给加盟方,增值税由我方缴纳,加盟方的所得税应如何交纳?,在加盟协议中又应如何列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中所说 “加盟店”,如果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应按照税法规定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大浪淘沙]对本单位的职工的电话费支出(用于销售的人员电话费支出)是否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销售的人员电话费支出,如果采取实报实销形式,应计入当期费用予以扣除。
如果给予销售人员一定数额的电话补贴,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予以扣除。

[网友:人生地不熟]外资企业今年现金失窃了,那这块的财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根据公告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地讲,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你公司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网友:无止境]外资企业驻宁办事处在注销后把原先帐上的固定资产卖给了国内的另一家新成立的分公司,这种情况还需要交纳外资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中所说 “办事处”,属于非企业法人单位,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因此,办事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的系列所得税涉税业务,应由总机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网友:嘻嘻]请问对失业人员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执行。

[网友:爱问]企业为了美化环境,在厂区内而发生的绿化费用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绿化而发生的绿化费,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但不包括纳入基本建设预算进行的配套绿化费用。

[网友:jack]企业当年发生了公益性捐赠,在汇算清缴时,应上交哪些资料?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汇算清缴时,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网友:天问]高新技术企业请问对于广告费扣除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答复:根据《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其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网友:wcksd]“私车公用”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企业给予员工的交通工具补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福利费”科目,当年度在规定比例限额内扣除。

[网友:淡定]某单位接待外来单位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能否与业务招待费合并,按税法规定标准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二是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你单位接待客户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网友:连珠炮]企业年度中间经常发生大量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但年度中间的业务收入很不均衡,如房地产企业一般于年底竣工交住后将预收款转为销售收入。请问,是年度中间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相关有比例要求的期间费用进行调整?还是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如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进行一并调整?如果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均需调整,那是不是意味着每月都要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汇算?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房地产企业季度申报时,预售收入按开发项目所在地,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期间费用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规定对相关项目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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