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局副局长李录温2011年4月8日网上访谈现场未解答问题回复

来源:山东国税 作者:山东国税 人气: 时间:2011-04-29
摘要:[网友:思贤]我企业在以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时计提应付支援费,按所提总额的10%预交所得税,由于技术引进失败,技术支援费不再支付,请问:这部分预交的所得税应怎样退还?...

[网友:集腋成裘]公司经常会购买一些日用品,比如一次性杯子等,有超市出具给我公司的发票,开票明细“日用品”,不知道能否作为税前抵扣的费用,如可以的话,有没有数量的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你公司日常费用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已实际发生的、且在合理的范围内,那么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网友:激荡百年]我公司在异地成立了的一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请问这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汇总申报交纳吧?分支机构不用申报了吧?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首先,由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然后,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网友:老骥伏枥]现在我单位存在内部退养人员,他们不到退休年龄,现在是内退,不再上班,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支付给这一部分人员的工资性的支出(或者叫生活费),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内退并不是真正意义的退休,属于企业减员增效、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由于必须到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的才是养老金,这部分员工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对于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可作为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网友:yhs]我打算买房结婚,爸妈给了10万块钱交首付,这笔钱存在银行会被征税吗?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即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网友:xww]请问,如果一个公司连续亏损,税务部门会改变其征税方式,对吗?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如果企业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网友:ee]我们又开设了分公司,没有验资,和总公司都是一个法人。(营业执照上只有负责人)现在营业执照和公章都已经拿到。像这种情况是不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呢?(我们也希望统一核算),那么接下来我们需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如果需要办理,我们需要准备哪些资料?都有哪些程序?都需要在什么地方办理?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首先,由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然后,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分支机构应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网友:wcksd]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的,请解答,谢谢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网友:zbd522]李局长:我公司2010年因本地国税局评估纳税已交企业所得税税金共计15余万元,但2010年年末通过国税上报系统上报企业所得税时,再次被扣税15余万元,造成了重复缴税。现在正在进行所得税清算,也是申报2011年第一季度所得税的阶段,请问李局长,我公司2011年被重复征收的那部分税款可否回退或者冲减本期应纳税金?当地国税局按税负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是否有相关的文件或规定呢?希望李局长能解答,谢谢!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有关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征收管理。

[网友:会计人员]李局长您好!非常高兴国税局给我们企业提供这样一个公开咨询和学习的平台。我们企业有这样一个问题: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3月之前成立,2007年开始享受两面三减半税收优惠,2008年新所得税法颁布后,我们经营品种和工艺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政策并已备案,根据国税发[2009]年69号文规定,两项税收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应不属于定期减免税类的优惠吧?盼答复,非常感谢!
答: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如果你单位生产经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范围并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农产品初加工经营所得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税收优惠。如果当年符合原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同时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网友:AMRY]我们又开设了分公司,没有验资,和总公司都是一个法人。【营业执照上只有负责人】现在营业执照和公章都已经拿到。像这种情况是不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呢?【我们也希望统一核算】,那么接下来我们需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如果需要办理,我们需要准备那些资料?都有那些程序?都需要在什么地方办理?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首先,由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然后,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分支机构应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网友:愁]出差途中的餐费是作为差旅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答复:差旅费包括与出差任务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各种杂费(如机场费、保险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寄存费等)。
对于问题中所说“出差途中的餐费”,如要列入差旅费扣除,需能提供在“出差途中”就餐的证明,反之,计入业务招待费。

[网友:源头活水]我单位是银行,单位经营租赁的房屋发生装修(维修)费用,还用不用比较是不是超过原值的20%?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网友:不懂就问]偷税漏税会触及到刑事责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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