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思贤]我企业在以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时计提应付支援费,按所提总额的10%预交所得税,由于技术引进失败,技术支援费不再支付,请问:这部分预交的所得税应怎样退还?
答:你单位应提供引进该技术失败的证据和当时向国外支付的该笔款项已经退回的证据,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退税的申请。
[网友:代码01]软件开发生产在流转税方面上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一政策虽然已经执行到期,但今年年初,国务院又印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提到要“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对软件实施何种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等待相关文件的进一步明确。
[网友:财务小李]我单位经销农机产品,在进货时会收到免税产品的增值税票但又不能抵扣,就会造成滞留发票的问题,请问能有什么合理可行的方法来解决呢?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批发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因此可以不索取专用发票。
[网友:漫步]请问哪些企业可以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优惠?
答:2009年起,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原先执行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已经停止执行。
[网友:出纳]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抵扣问题,超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出180天期限未认证的,不能申报抵扣,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网友:小本生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报税,要提交什么报表?
答:具体可登录山东国税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查询。请点击http://gongkai.sd-n-tax.gov.cn/art/2009/4/27/art_76_242.html
[网友:欢乐行]外商独资企业在国内购生产设备,请问如何办理退税手续?需要什么资料到哪些部门办理?
答:2009年起,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原先执行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已经停止执行。
[网友:校尉]在山东买电动汽车有免税或者税收方面的优惠吗?
答:增值税方面没有相关优惠。
[网友:风影]二手车市场是代征增值税的吗?那么他们的服务费怎样收取,服务费又怎么上税?
答:区分两种情况,如果二手车市场实际从事二手车的购销,对其应征收增值税;如果只是作为中介或代理,收取服务费,则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网友:盾]我是一名退役士官,想开汽车美容店,关于税收问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在增值税方面没有相关优惠。营业税等税种是否有优惠政策,请咨询地税等部门。
[网友:风车]我国现在对电子商务收税不,如何收啊,谢谢!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据了解,国家正在研究对电子商务的具体税收征管问题。
[网友:求解]公司为了提高知名度和统一管理,在每年给职工发放一身工作服,但是不知在取得税票后是否可以抵扣?
答:如果属于劳保用品,可以抵扣;如果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不能抵扣。
[网友:渤海之滨]汽车发动机更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未明文规定购入汽车发动机不能抵扣,但从税收政策的立法精神来看,我们认为,由于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能抵扣,购入发动机用于汽车等的更换,也不应该抵扣进项税额。
[网友:shuia]请问局长,现在对于下岗职工或者大学生创业,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如果属于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我省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网友:AOMANJIJIE]我公司属制造业,有一产品(非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还在生产中还未完工。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对方预付40%的货款,其余款项待产品发出后一次性付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因该预付款金额较大,对方要求预付的40%的货款我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1、 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在货物发出前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我公司如果在货物发出之前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的“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情况。
答:看得出,你对税收政策还是相当了解的。你公司这种情况,违背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已开具发票,应在开具发票的当天计税。对此问题,我们也会向上级反映,争取使税法规定更加贴近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
[网友:wcksd]企业在开业前为考察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在开业后能否进入当期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你单位开业前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开(筹)办费,选择以上一种方法处理。
[网友:纠结2011]单位为尽快收回到期货款,与欠款单位签订减免一定债务额并以货币资金清偿的债务重组协议,但与税务部门沟通时,税务的意见是要认定损失光凭重组协议还不够,还需提供法院的有关判决。我们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双方签订合同可作为做收入的依据,而为了合理经营需要的债务重组非得法院判决才能认定损失呢?何况,我们购销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再通过法院有必要吗?请问认定损失的必需的证据有哪些呢?
答复: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认定时,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网友:阳光]请问:过期(变质)商品损失是否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答复: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根据新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需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而不再需审批。
[网友:内涵]关于跨年度费用,企业申报时没作调整,税务稽查出(为元月份入帐)是否直接作为利润处理?查处的利润是否可弥补当年度亏损?查处的利润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所得税税率应用哪一个?
答:关于跨年度费用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查处的利润是否可弥补当年度亏损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度第20号公告规定,对于检查查出的利润,应根据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检查调整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网友:努力的人]我单位今年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属于工伤,经调解解决,请问:公司赔偿的款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如能扣除,需要哪些材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你公司的该项工伤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已实际发生的、且在合理的范围内,那么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网友:静水流深]我单位接受A企业捐赠的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我单位应如何确定“按税法规定的该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并具以计算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