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份,济南市很多纳税人接到辖区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对本公司购进机动车抵扣增值税以及将购车款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又在短时间内以畸低的价格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将相关机动车过户给个人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税收筹划大师把本属个人购买机动车的行为,设计成企业支付实际购车人部分好处费后,安排企业先购进购车人指定的车型,然后在短时间内以畸低的价格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将相关机动车过户给个人,从而实现抵扣增值税及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并美其名曰为“税收筹划”。他们的筹划理论基础是: 1、企业购进机动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税额,从而实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2、企业新取得的不超过500万元的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实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企业处置二手车,购买人可以凭借交易双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取得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车辆过户,出卖方无需开具交易发票,从而在账面显示一直有相关的机动车,因此可以继续税前列支油费发票,实现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是不是很完美的筹划方案? 然而,这些大师忽略了一个事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这意味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记载的购销双方的信息已经被税务机关抓取到“纳税人电子税务底账系统”,企业购进机动车进行增值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在短时间内以畸低价格进行处置的行为,在税务机关大数据监控系统里一览无遗。对此,光光哥曾在公众号文章《【提个醒】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公司处置二手车要及时申报收入啦!》进行过提醒。 嗯,现在济南税务局开始对辖区内纳税人的上述行为进行查处,会有什么样的处罚措施呢? 最好的结果无非是:纳税人处置二手车的行为,价格不公允,要按照公允价格补缴增值税,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最坏的结果是什么? 纳税人购买及处置机动车的行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可能存在虚构增值税购销行为,恶意偷逃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这样的认定,就麻烦了。 各位朋友还可以讨论下:如果纳税人将购进的机动车以畸低的价格销售给股东,是否还存在恶意偷逃“红利税”的嫌疑? 创业不易,且行且珍惜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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