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4-25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4-25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19日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4月19日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税 屋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涉及失效或废止条款的原文
1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89.02.09 (89)云税四字第12号 第五条 五、关于资金帐簿与其他帐簿合订为一本的贴花问题。对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与其他帐簿合订为一本的,除按照所载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外,另再定额贴花五元。
2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9.09.12 (89)云税四字第91号 第一条 一、关于煤矿、冶金矿山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鉴于目前全国对煤矿、冶金矿山占地面积正在调查划分征免界限,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经研究,对煤矿、冶金矿山暂按生产、生活区的房屋建筑物占地计征土地使用税;其余用地仍按原规定登记申报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待国家税务局有新的规定,再按统一规定执行。煤炭、冶金的其它企业,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3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10.28 (89)云税四字第108号 第一条第(二)、第(四)项、第三条。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二条中涉及行政审批取消 一、煤矿企业(二)煤矿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三)煤矿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矿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四)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矿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我省地方煤矿企业大部分属国家政策性亏损,为了照顾其实际困难,扶持煤炭工业生产发展,对我省地方煤矿企业,包括省、地、县国营煤矿和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的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从1989年1月1日起至1990年底止,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煤矿企业在开征范围内从事其它工商业生产经营用地,则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除煤矿以外的其它煤炭企业的生产、生活及办公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三、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所属的一平浪煤矿、羊场煤矿、来宾煤矿、田坝煤矿的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1989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04.21 云税四字(1990)63号 第三、四、五、七、十二条。第二条中涉及行政审批取消、第八条中涉及行政审批取消、第十条中涉及行政审批取消 二、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按照税收管理审批权限,报省税务局审批;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关于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在征税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我省集贸市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商品流通和集贸市场的发展,对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由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四、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审批权限,报省税务局审批。五、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地、州、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七、关于关闭、撤销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八、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如何征税问题。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按照税收管理审批权限,报省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原有场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重新恢复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十、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税问题。企业范围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虽已利用,如在荒山上采石、取土以及采石、取土后的废墟地,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十二、关于既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又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单位如何划分征免税问题。对这类单位,应按其人员占经费的比例,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
5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1.12.30 云税四字[1991]297号 第一条和第三条中涉及车船使用税内容、第四条 一、关于公路养护段系统和运政管理所征免税问题。对以养路费和运政管理费作为事业经费来源的养路总段、段、道班及运政管理所,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单位用于出租和生产经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应照章征税。三、关于养(敬)老院、孤儿院、福利院征免税问题。对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养(敬)老院、孤儿院、福利院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四、关于商品房征免税问题。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建盖商品房、统建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出售后,应按房产所有权等有关规定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2.12.04 云税四字[1992]103号 第一条第(一)、第(二)第(三)项中涉及车船使用税内容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一)关于对既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又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单位的征免税问题。鉴于既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又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单位按比例划分征免税难度较大的实际,而且这些单位具有国家机关的属性,经研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经财政部门核准,经费完全向企业提取的行政单位,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省税务局(87)云税四字第14号文件第十条和云税四字(90)63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转变为实体后的征免税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变为经济实体的,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政府机关转变职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经研究,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变为经济实体的,经县(市)税务局核实,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从批准之日起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的照顾。(三)关于对免税单位将其房屋、土地、车船交下属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或出租的,怎样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纳税人问题。对免税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将其房屋和土地、车船交下属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或出租,而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仍在免税单位,下属单位上交管理费给免税单位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纳税人。即,对下属单位将房屋、车船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下属单位将房屋、土地、车船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免税单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7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的通知 1994.07.20 云地税发字[1994]01号 《云南省资源税征税税额表》中原油、天然气、煤炭、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锰矿石、钼矿石、岩金矿、固体盐、液体盐、耐火粘土、萤石、玉石、铅锌矿、铜矿石、钨矿石的单位税额 《云南省资源税征税税额表》中原油单位税额8元/吨、天然气单位税额2元/千立方米、煤炭单位税额0.60元/吨、大理石单位税额3元/立方米、花岗石单位税额3元/立方米、石灰石单位税额2元/吨、锰矿石单位税额2元/吨、钼矿石单位税额0.40元/吨、岩金矿单位税额2.30元/吨、2元/吨、固体盐单位税额12元/吨、液体盐单位税额3元/吨、耐火粘土单位税额3元/吨、萤石单位税额3元/吨、玉石单位税额5元/吨、铅锌矿单位税额4元/吨、3.50元/吨、2.50元/吨、2元/吨、1.40元/吨、铜矿石单位税额1.60元/吨、1.40元/吨、1.30元/吨、1.20元/吨、0.85元/吨、钨矿石单位税额0.50元/吨
8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4.11.03 云地税发字[1994]26号 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一、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施工单位以取得工资的形式为本施工单位施工,且所施工的工程属本施工单位自用工程的,不征建筑业营业税,为本施工单位施工,但帐务上作销售处理以及施工单位为其所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施工,应按规定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三、关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问题。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除科研单位转让技术、个人转让著作权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外,均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技术出口不征收营业税。四、关于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征税的问题。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人民)银行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按规定存入各专业银行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国银行将外汇转存到国外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五、关于预收定金视同销售实现的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定金形式的,所收取的预收定金视为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9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03.20 云地税发[1995]067号 第五条 五、关于地下水和矿泉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问题。地下水和矿泉水虽属矿产资源范畴,但最终应归入哪一类资源目前尚无定论。因此,我省对这两种资源暂缓征收资源税。
10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03.31 云地税发[1995]085号 第六条 六、关于拆迁公司的征税问题。拆迁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征地者委托,负责安置搬迁户和拆除建筑物及拆除后的“三通一平”,其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拆除建筑物和负责“三通一平”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对其购买商品房代征地者安置搬迁户的,以收取的安置费、超安置面积房屋价款及其他各项费用与支付购买商品房价款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拆迁公司建盖商品房安置搬迁户,应以安置费和向搬迁户收取的超安置面积房屋价款及其他各项费用为计税依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06.21 云地税发[1995]171号 第五条 五、关于溜(滑)冰场的适用税目问题。溜(滑)冰场按娱乐业税目确定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溜(滑)冰场为举办溜(滑)冰表演、比赛等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12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12.03 云地税发〔1996〕374号 第三条 三、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加强核算,对既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又为本油气田提供其他劳务或对外提供劳务的,必须对不征税的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与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分别核算,否则,一并征收营业税。
13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7.02.25 云地税发[1997]061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关于勘探、设计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勘探、设计单位总承包勘探、设计业务后,实行转包或分包的,对总承包人取得的收入不得扣除支付给转包或分包人的勘探、设计费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勘探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为有利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尤其是防止个人从事设计业务取得收入应纳税款的流失,对单位和个人勘探设计非移动施工工程取得的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未完税的,机构所在地或住宅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查补税款;单位和个人勘探、设计移动施工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应纳的营业税,仍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住宅地缴纳。
五、关于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问题。为扶持文化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以前,我省暂确定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幼儿教育、小学、中学(含职高)、中专(含技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含电大、夜大、职大、函大、自大)的学历教育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学历教育范围;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举办大专、大学、中专自学考试辅导班和中小学学历教育期间的补习班,暂视同学历教育免征营业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教育劳务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行政事业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收费的税收征管,对界定各项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原则确定为:(一)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三大机关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收费,通过自己所属的基层行政单位收取的,视为自己直接收取的收费,不征收营业税。(二)认定收费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应以编委是否批准作为实行国家机关公务员考核管理单位的文件为依据,即凡是经编委批准实行国家机关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单位,均视同行政单位。(三)凡核定为应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按收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上级单位收到收费单位上缴的收费额不再征收营业税。(四)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营业税劳务(如举办培训班、兴办第三产业、提供住宿等服务)的收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承包费、租赁费征收营业税问题。为支持企业搞活经营,对企业将下属门点、柜台承包或出租给内部职工经营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不征收营业税。
十二、关于垂钓业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为垂钓者提供垂钓场所及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论取得收入的形式如何,也不论所钓到的鱼是否作价卖给钓鱼者,一律按娱乐业税目依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三、关于水上游乐场所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
14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7.05.15 云地税发〔1997〕160号 第三条 三、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计税依据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凡安装设备的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计税依据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15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05.12 云地税发[1998]175号 第三条 三、税收清理、检查或土地证书定期查验中发理的逃避纳税,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除责令其依法完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外,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向纳税人按日收取 2‰ 的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6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06.26 云地税发[1998]290号 第九条 九、对企业合并、收购、兼并及破产拍卖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一律征收契税。
17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06.07 云地税一字[2001]41号 第三条 3、关于个人承包荒山绿化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个人承包荒山进行绿化,对个人承包荒山绿化的行为视为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的行为,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取得收入由“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来调节,不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8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09.29 云地税一字[2001]53号   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规定办理
19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07.11 云地税一字[2003]21号 第五条 五、关于提供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问题。对我省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取得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继续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7]061号)规定执行。
20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通知 2003.03.21 云地税三字[2003]3号 第一条第(二)项 一、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二)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减免权限问题的通知》(云税一字〔1992〕170号)和《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云税一字〔1992〕171号)的规定执行。
2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03.05.19 云地税三字[2003]4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第(三)、第(四)项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权限问题针对有的地、州、市提出的房产税减免权限上收和扩大地、州、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的意见,根据减免税有关规定,各地要本着依法治税精神,按照税法归位原则,以税法为依据,将审批权限归位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上,决不允许越权越位。在中央和省还未正式修订之前,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二、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工作2、房产税困难减免,原则上应逐户审核和办理审批手续;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可按季度汇总报批;3、企业申请困难减免和各地办理减免报批时,应按《云南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认真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JM001),同时附省局云地税三字[2003]3号文件的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一份并逐级签章上报省局;4、限额以上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凡上报省局审批的,要求在上报申请报告的同时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一式四份(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一式五份)、《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一份。
22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1.29 云地税三字[2004]12号 第一条、第四条第(二)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汇总,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四、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减免税审批管理的要求,规范减免税报批工作,各地须认真按以下规定执行:2、对减免税进行审查和上报时,除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以外,必须根据以下报批原则分别作出相应处理:(1)减免税上报审批范围,暂定为当年度累计亏损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困难企业,以及政策性亏损企业;(2)累计亏损达不到60万元的微亏企业,原则上不予减免;(3)盈利企业,一律不予减免;(4)其他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23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10.11 云地税一字[2005]9号 第二条 二、关于工程监理、调试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对我省工程监理、调试单位和个人在省内从事工程监理、调试业务取得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比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7]061号)关于勘探设计收入纳税地点的规定执行。
24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2.27 云地税三字〔2005〕30号 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第(四)项 三、基层管理分局(所)受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工作内容(四)基层管理分局(所)对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受理和审核、上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四、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和上报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工作内容(四)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办理和复核审查、上报工作,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五、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报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工作内容(四)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和上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
25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11.10 云地税征字〔2006〕24号 第十一条 十一、定额核定的所得税附征率、核定应税所得率,仍执行云地税二字[2003]146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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