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销企业向生产企业进行索赔 这种所谓的“索赔”实质就是“三包服务”中的包修服务,因为这种包修服务是我们委托经销商完成的,因此我们应向经销商支付修理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三包索赔支出。因为经销商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可以向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可以凭此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二、生产企业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1)金额小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2)金额大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 对于损失赔偿,它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并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因此,这种索赔不属于发票事项,供应商的赔款,不是我们的销售收入,而是我们的损失补偿,所以我们不应该给对方按收入开发票,而是按赔偿所得开收据给对方即可。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说的索赔,实际上只是一种俗称,它可以细分成上面三种不同的税收事项。第一种是包修服务,可以由“索赔方”开具应税劳务为“修理修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是销售折让,应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第三种是损失赔偿,不属于发票事项,开具收据即可。 产品抵付赔款的税收处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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