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发票管理办法下,对发票加盖印章的要求有何具体规定?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新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上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才有效。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号)第二条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目前没有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当于2011年3月31日前刻制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备案。4月1日后,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印章代替。 已经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刻制符合《公告》要求的发票专用章,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备案。2012年1月1日后,旧式发票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 第三条规定,《公告》前已经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或其他印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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