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2011-09-2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是指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以下简称单车定额)方法缴纳税款的,单车定额包括营业税、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 上述单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9人及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单车单人运营,排量1.6升及以下的单车定额为每月200元;排量1.6升以上的单车定额为每月24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量1.6升及以下的单车定额为每月280元;排量1.6升以上的单车定额为每月336元。 四、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按照单车定额方法缴纳税款的,每年按十一个月(即一月至十一月)缴纳税款。报经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按以下方法计算缴纳税款:1.当年停业、歇业月份不超过一个月的(含一个月),按十一个月缴纳税款;2.当年停业、歇业月份超过一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减除停业、歇业月份计算缴纳税款;3.停业、歇业当月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十五天的不予计算。 五、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7号)、《关于修订我市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的通知》(地税二[2000]31号)、《关于调整我市外商投资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地税外[2000]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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