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2]41号 2012-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3年2月16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狄愷 联系电话:010-68552528 传真:010-68552528 电子邮件:dikai@mof.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邮编:100820 税 屋附件: 1.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