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3]57号 2013-04-17 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2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商品交易市场”、“参与经营管理”难以界定。为有利于统一规范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二、参与经营管理是指商品交易市场同时符合“统一招商、统一收银、统一赔付”三个基本条件。 三、商品交易市场以其房产对外招商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仅出租房产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0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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