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31
摘要: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税收票证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 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含国外)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四条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的。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省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七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三章 税收票证印制和章戳刻制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和国家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设计的,必须严加管理。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省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印制实行计划管理,县级局根据当年用票量,定期编制下年度用票计划,逐级上报省局,省局根据各市局用票量安排印制。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印制税收票证业务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保证税收票证资料安全。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各省税务机关。

  第二十四条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并在市级税务机关留底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种类的增设,由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省局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并对查验不合格的税收票证监督销毁。

  第四章 税收票证领用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分别在“领发单”或“结报缴销手册”上登记签章。如发现有多出票证,应及时办理补领手续。短少的票证,必须经二人以上鉴定后,向上级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未按程序办理票证领发手续,在票证启用后发现票证缺少的,由领票人员负全责,并按丢失票证处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发放和开具。

  第二十八条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县及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专用保险箱柜,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等工作。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

  第三十一条 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第三十二条 税收票证开具单位(人)要坚持“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的原则,各种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开,不得交叉混用,不得跳号使用。

  第三十三条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真实、规范,清晰、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