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4]53号 2014-08-1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3日 沈阳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精神,做好我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主体自愿原则。创新工作机制,注重政策引导,积极开展“个转企”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宣传,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主动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确保转型主体受益。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统筹兼顾,科学推进,结合地区产业特点、区位优势和主体自身情况,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且对“个转企”工作存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培育。 (三)坚持政府推动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政策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四)坚持依法规范原则。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企业提升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对象 (一)对从事工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其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转企,对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企); (二)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三)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冠用沈阳市名的个体工商户; (五)从事商业和服务业连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六)目前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 三、政策措施 (一)准入服务。 1.工商登记程序。“个转企”可按照“一销一立”程序合并办理,也可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升级企业投资者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名称登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转型后企业名称不变的,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注册资本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 5.相关审批事项。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6.提供优质服务。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一站式”窗口,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7.“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