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06]1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18
摘要:请各出口企业于9月30日前持符合规定的有关出口合同正本和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以及填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到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逢双休日照常办公受理申请,详情请登录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查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6]14号        2006-09-18


  根据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精神,我国于9月15日起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

  通知规定,对出口企业在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属于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退税部门登记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各出口企业于9月30日前持符合规定的有关出口合同正本和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以及填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到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逢双休日照常办公受理申请,详情请登录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