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6]14号 2006-09-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通知规定,对出口企业在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属于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退税部门登记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各出口企业于9月30日前持符合规定的有关出口合同正本和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以及填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到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逢双休日照常办公受理申请,详情请登录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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