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5]16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25
摘要: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国务院第二次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

  答: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纯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7.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小微企业是否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参照“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三项指标的标准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9.如何判断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中的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工业企业包括四个行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这四个行业之外的行业都属于其他企业。此外,应注意企业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所界定的鼓励类行业。如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则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0.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11. 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是否计入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12.减半征税和减低税率优惠有什么不同?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半征税和减低税率两种优惠政策,主要区别在于优惠幅度和计算方法不同。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10年开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种政策比较而言,减半征税政策的优惠幅度更大。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0%,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0%。

  13.如何理解“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使用。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对定率征收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由企业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税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也适用于定率征收企业在预缴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

  因此,在相关政策与管理文件中有时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有时表述为”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14.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5. 企业预缴时,怎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于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由于本年度没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判断指标,为简化操作,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税务机关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6.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怎么办?

  答: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17.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是否还能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同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加计扣除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加速折旧优惠、减计收入优惠等”税基式优惠“以及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税额式优惠“。

  18.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今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答: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19. 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新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