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5]16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25
摘要: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国务院第二次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5]163号                    2015-9-25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筹谋划,迅速行动

  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国务院第二次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为积极落实国务院重大经济决策,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全面抓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继续作为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列为今年下半年税务系统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全局性工作,要按照《安徽省国税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皖国税办[2015]39号),落实管理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全力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推行包保责任、上门服务等形式,落实责任到人、考核到人。

  三、统一口径,强化辅导

  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新闻媒体、税务网站、税务微博微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对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新政策开展重点宣传,特别加强对小微企业主的政策宣传,积极受理咨询和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政策困惑和疑问。为确保政策执行口径一致,省局整理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见附件),其中针对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不同情况,编写了案例模板,各地税务机关要统一印制并向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由于新政策是从今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开始执行,税款计算较为复杂,因此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实行‘一对一’辅导,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重点关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确保今年四季度预缴申报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顺利进行。纳税服务部门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在申报期内设立小微企业专窗,对上门申报的小微企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辅导,非纳税人因素,一次性办结,不能推诿扯皮。

  四、动态监控,加强管理

  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小微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前摸清户数,进行排查,筛选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作为“一对一”跟踪服务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定额征收小微企业,要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前调整到位。事中要对申报过程进行全监控,对符合条件未享受减半征税或申报数据计算错误的小微企业,及时通知其进行补充申报。事后加强小微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及时掌握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微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对实际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及时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对评估稽查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变化的,如果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5日

  附件: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3.如何理解从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实现的利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在进行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即:2016年1月份征期)时,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10月份征期内,如上述企业进行的是今年前3季度(或2015年9月份之前)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也就是说,预缴10月份以前的所得税时,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税,仍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上述企业预缴10月份当月的企业所得税,则可以按新政策执行,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新政策调整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他们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5.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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