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些企业认为,环境保护税只是对排污不达标的企业征税,而对排污达标的企业就不征税了。税法是这样规定的吗? 答:不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依法设立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排放的应税水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依法设立的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才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否则,应当征收环境保护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这也就说明,噪声只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的才征税。 总之,对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除上面三种排污情形不超过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外,其他情形的,无论是否超过标准,均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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