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规8大变化暨实操解读”专题会议实录

来源:华税律师所 作者:华税律师所 人气: 时间:2015-11-22
摘要:2015年11月18日下午2:00-5:00,在北京诺富特三元酒店一层唐厅,华税成功举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规8大变化暨实操辅导会,来自北京、天津、上海、苏州、杭州、深圳、哈尔滨的近200余家企业的负责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税务总监以及高新项目专项负

2015年11月18日下午2:00-5:00,在北京诺富特三元酒店一层·唐厅,华税成功举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规8大变化暨实操辅导会”,来自北京、天津、上海、苏州、杭州、深圳、哈尔滨的近200余家企业的负责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税务总监以及高新项目专项负责人参会。

本次会议是在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制定并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下召开,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届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废止。虽然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但是根据我国立法的实践,最终颁布的版本通常不会有太大出入,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于即将准备2016年申请高新资格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最新政策、把握实操要点,及早为2016年高新认定、复审、重新认定做好准备工作,华税特举办本次会议。

图为:刘天永主任发言

本次会议分为四个阶段,首先,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刘天永律师对《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新规进行整体分析。他认为,在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作为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大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规意义重大,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的最新体现,新规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修改完善:
与企业最为息息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降低高新认定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国家政策,新办法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使得更多的科技企业有望符合条件,可以在2016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二是针对实际认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完善政策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利于实现政策目的。三是明显强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面临的违规成本将升高。
尤其,新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2013年高新大检查的合乎逻辑的延续,这无疑对高新资格维持带来了挑战和风险,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提高自身合规性。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稿)》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偷税”范围,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企业切不可大意。

会议第二阶段,华税魏志标律师通过对比《征求意见稿》与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全面剖析新规在高新认定条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8大变化,同时结合华税的实操经验,对后续企业进行高新认定实操给出了专业意见:
变化一:知识产权方面,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知识产权。与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管机关监管困难,在部分执行宽松的地区被部分企业滥用,部分地区在高新复审中已明确将不认可“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

变化二: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新办法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对于部分传统产业的大型企业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

变化三:研发费用方面,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研发费用比例在高新认定中是几个最为核心的指标,新办法将“三档”降为“两档”,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置4%和3%两个比例。将2亿元以下统一设置为4%,取消6%的比例规定,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变化四:申请材料方面,增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2014版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41张,信息更为丰富完整,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

变化五:年度备案方面,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现行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而是在国税函【2009】203号文第五条就产品(服务)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笔比重、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依据本条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变化六:名称等信息变更方面,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资格。现行办法下,针对名称变更,专门出台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及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规范明确有关高新更名处理事项,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文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否则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要”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变化七:取消高新资格法定情形方面,企业重大、严重违规行为取消高新资格并补税。实务中,遇到很多真实的案例,由于高新企业的一个性质轻微的违规行为,面临被取消高新资格的局面,因此,新规定更加符合管理中千差万别的实际,也更加公平公正合理。需要提醒的是,主管机关在认定中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防范这一权力被滥用。现行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来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新办法予以取消,并规定要按照征管法等规定予以处理,这一改变体现了三部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治的一次具体体现。

变化八:公示时间方面,由之前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新办法对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压缩了高新申请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从2015年的高新申报来看,认定机构的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也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认定的企业7月就公示了,而且11月初就拿到了高新证书,这是近几年来最快的一年。
最后,他指出,新办法强化对高新资格的后续管理,高新维持的难度和潜在法律风险大大增加,他建议企业未雨绸缪,全面准备2016年高新认定、维持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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