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也同样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公立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公立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医疗服务收入。那么对公立医院按照规定标准收入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法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从该文件规定来看,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应当包括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税[2008]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00]42号显然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该文件,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自动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因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文件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对上述规定,税务部门是否出台了具体措施或文件?公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是否可以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请问,公立的非营得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的范畴?公立的非营得性医疗机构(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的医疗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机构,其取得的以下五点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如来文所述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另外,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机构,其取得的上述五点收入为免税收入。除上述范围内的五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均属于应税收入。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日期:2020-11-18 09:28:19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