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银行经营的转型和市场竞争,银行理财产品无论发行数量还是规模均创出新高,围绕理财产品如何征税,征纳双方争议颇大。“营改增”后,因增值税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且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的特性,该问题会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案例
某公司利用闲置资金1.5亿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收取固定收益400万,公司作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利息支出。某税务局对该公司稽查,认定该笔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责成补缴营业税2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0.5倍罚款。该公司认为,投资该产品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存款利息收入,不用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解释,此收入不能等同于存款利息,理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客户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是金融商品,金融商品的买卖依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应缴营业税。此案例引出如下反方观点:
反方观点一:投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债权类融资活动而非权益类融资活动,不属于贷款行为,投资人与银行的关系类似于存款,理财产品到期后并未发生所有权转让,投资人取得的无论是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还是按期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都不用缴纳营业税。
反方观点二: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是资金募集手段,没有形成类似于债券、基金、股票的标准化金融工具,将理财产品形成的收益视为金融商品买卖差价来征税,理由不充分。
反方观点三,客户与银行是一种委托或信托关系,银行是作为经纪人,代客户投资和理财,风险大都由客户来承担,客户只能持有至到期,除非银行提前终结该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其他金融商品。
上述观点谁对谁错?银行理财产品究竟为何物?营业税有哪些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事物的本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描述的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专业投资能力,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归集投资者闲散资金,代理投资者集中进行投资的金融投资产品。按照投资方向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固定收益类、现金管理类、资本市场类、代客境外理财类以及结构性产品。
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相比,在流动性、风险、收益、交易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储蓄存款流动性强可随时支取,保本而且可以获取规定的利息,而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相对较差,通常会事先约定能否提前终止,终止的日期等,有时提前终止客户还要承担一些损失。与传统存贷业务基本没有任何关系,与证券、尤其是信托业务存在一定的相似和交叉。由于大部分理财产品无活跃的交易市场,无公开报价,价值难以衡量,客户持有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只能持有至到期,除非银行提前终结,因此,理财产品与金融商品有区别。从法律性质上看,客户与银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根据理财产品的类别分属于债权债务、信托和交易关系。
营业税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所称的贷款业务。因此,单位和个人投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营业税,投资非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并不固定,可能有收益也可能亏损,上述征税规定不适用。
银行对非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在会计核算上等同于信托,按资产管理业务分产品单独建账在表外核算,那么资产管理业务的营业税如何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该规定是对资产证券化的开始端征税,随着银行同业业务创新和快速发展,该规定已不合时宜。这是因为,银行同业创新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通过交易实现信贷资产出表,一家银行资产出表,可能到另一家银行就入了同业资产,由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样一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从应税就变成了免税。银行表外核算募集的非固定收益类理财资金,产生的收益在所得税前分配,自然就游离于营业税征税环节之外。
上述案例产生征纳争议的根源,一方面来自以存款理财化、资产证券化为标志的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产生的新经济现象;另一方面来自营业税制设计的局限性。营业税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未设置概括性税目,由于涉及的行业众多,情况复杂,当出现新经济现象时,营业税则无法将其纳入征税范围。
增值税政策分析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将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依此规定,单位和个人投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和持有理财产品期间(含到期)收益应缴纳增值税。
对于理财产品转让收益的税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个人转让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免征增值税,单位转让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按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银行在运作理财产品时,如前所述会涉及到同业往来,该条第二十三款规定,银行在代理理财中产生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无论在表内核算,还是在表外核算都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支付给客服的理财收益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银行发行产品取得的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收入,依《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依《注释》第一条第六款第八项规定,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银行理财产品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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