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捐赠涉税政策整理

来源:海罗财税 作者:张磊 人气: 时间:2023-04-10
摘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共同富裕方面提出: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那么今后可能会有更多关于公益慈善方面的配套政策出台,我们梳理一下现行的公益慈善捐赠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涉及视同销售,个税涉及扣除,企税既涉及视同销售又涉及扣除。

  一、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捐赠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1.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二)慈善活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1.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①扶贫、济困;②扶老、救孤、恤病、助残;③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④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⑥其他公益活动。

  2.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

  3.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增值税政策

  (一)视同销售一般规定

  1. 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

  2. 视同销售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4. 无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无需视同销售,但无偿销售货物则需要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特殊规定

  1. 扶贫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文件规定:

  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②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③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2. 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捐赠。根据财税[2017]60号规定:

  ①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②免征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3. 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捐赠。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规定:

  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虽然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外捐赠货物需要视同销售,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进项税抵扣

  1. 无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无需视同销售,无需视同销售即不征税收入。无偿销售货物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即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均可以抵扣。

  2. 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货物、劳务、服务(不含租入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既用于一般计税、免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权益性无形资产,权益性无形资产抵扣没有限制)、不动产,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服务进项税可全额抵扣。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捐赠税前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一样,也是三类:全额扣除、限额扣除、不得扣除。

  (一)全额扣除

  1. 向农村义务教育和教育事业的捐赠

  ①财税[2001]103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

  ②财税[2004]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税[2006]68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5.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

  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 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税[2006]6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 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8.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

  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

  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 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捐赠

  财税[2017]60号规定,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限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明确了新个税法实施后捐赠的扣除政策。捐赠范围、捐赠渠道、扣除凭证的规定参考前文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这里主要介绍居民个人捐赠的扣除。

  1. 可以扣除的所得项目

  ①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分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②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③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④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2. 综合所得扣除规则

  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②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③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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