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可以享受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开具发票问题
问:我公司的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电力公司将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物业公司,请问我公司如何取得增值税发票?
山东国税12366东营市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物业公司收取客户的水电费,须同时满足下述3个条件时,不征收增值税,否则视为转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代开。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由于电力公司已将发票开具给了物业公司,客户如果索取专用发票,物业公司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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