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案例,是国内一家顶级的食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事儿,涉及Z县国税局,具体名字不方便透露,你懂的。
该企业Z县分厂每年农产品收购金额是6亿多元(非流通环节免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及蔬菜),几乎都是向当地的农产品贩子采购,二贩子不给该企业开具发票,该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入账。
解释: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由购买方向销售方“倒开”发票,实务中经常说“倒开票”是也!
点评:该公司的做法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照规定不是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其自产农产品不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倒开票),自然也不能抵扣13%的增值税鸟。
Z县国税局的态度是“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1、若该公司不得抵扣13%增值税,意味着成本立即上升13%,企业有几个13%的利润空间啊,并且没有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成本不得抵减企业所得税,又是不小的鸭梨。
2、要开具农产品收购的倒开票,必须向个人农业生产者收购,当前农村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模式,走乡串寨的收购,企业得有多少采购员,采购员的管理难度高,采购价格真实性难以把控,这一管理难度对企业又是不小的鸭梨!
企业回答:我们在G市的采购,按照农产品收购模式操作的,G市的税务机关没有明许,但是考虑到现实难度,并且我们公司是真实业务,所以给予默认。
我给企业建议:暂时性所有的采购可以通过G市的关联企业采购,然后通过关联方转让给Z县的加工企业,这样就能规避Z县国税局的监管风险。
我给企业分析:转移采购方向,作为整个集团而言,进项还是抵扣了,G市企业的销项就是Z县加工厂的进项,集团整体税负不会有影响。
生活老师同时告诫企业:Z县税务机关要求是符合国家政策规范的,这一方法只适合短期临时操作,其实仍然有很高的涉税风险。
该企业也经常到农村和基层政府协商鼓励农户种植他们所需的农产品,因此我还建议集团成立自己种植基地,这样可以规范操作,对于种植企业免增值税,免企业所得税,不会增加公司税负,这样不仅没有涉税风险,甚至还有更大的纳税策划操作空间。
企业听了我的建议,觉得可行,但是对税法不专业,请生活老师到Z县国税局去和税务机关“协商”一下。我到了Z县国税局,遇到管理员,将上述设想思路描述后,给管理员说:“公司异地收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于Z县税务机关没有执法风险,通过关联方转让,Z县加工厂取得增值税专票抵扣完全符合税法。”
管理员说:“这个方案行,可以操作”。
生活老师说:“您给局里面领导汇报一下吧,毕竟该公司是Z县纳税大户,调整操作方案应该知会局领导。”
管理员:“好好,我立马给领导汇报!”
第二天,生活老师接到Z县国税局重点税源科科长电话:“蔺老师,你的方案怕不行哦?”
“怎么不行呢?规避了您们的执法风险,取得增票抵扣完全符合税法嘛。”
“明人不说暗语啊,蔺老师,您用关联交易的方法,表面上是这样,但是考虑到采购方合理利润,关联交易价格肯定比原来提高,这样不仅在我们Z县抵扣进项,而且抵扣得更多,价格提高后,成本上升,在我们Z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减少了啊!”
生活老师笑起来:“嘿嘿,科长就是厉害,一语点破玄关,实在说吧,按照我的操作方式,企业没有额外成本,但是适当提高采购价格,在Z县一年起码可以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0万元,我测算过的。”
“那不行啊,我们一个边远县份,你一动手起码300万,我们受不了啊。”
后来我到该局,在局长办公室与重点税源科科长、局长“协商”操作方案,最终的结果是:该局默许该公司原来的操作,默许向二贩子采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默许,真是到头一场空!
策划一个操作手段把税务局将一军,使得当地税务机关默许该企业的做法,战役第一回合取得胜利。
事后,我给公司高层说到,这毕竟有法律风险,最好是结合企业采购战略,梳理供应链渠道,这样才是完全合法的规范操作。奈何该公司高层觉得解决了眼前问题,对于深层次操作手段就不想开展了。
也罢,就这样,作为财税老师兼咨询人员,生活老师向来是洒脱态度对待外围凡俗之事,“皇帝不急太监急”,头发白得快,企业掌舵人不同意也就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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