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公司地址变更,从朝阳区迁往开发区,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备案变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出口企业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内容,在“变更事项”项目中选择“退税税务机关代码”,然后在“变更后内容”中填写正确的迁达地税务机关代码。 填写完毕后,持《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前往原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问题二 出口企业以前为生产企业,尚有出口报关单未申报免抵退税,现在企业性质发生改变,要变为外贸企业了,以前的报关单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因此,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在申请由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贸企业前尽快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问题三 代理证明号指什么? 答: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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