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产赔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225号 2002-11-12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近期部分单位询问,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路产赔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路产赔偿费是公路经营企业对侵占、污染、损坏、破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一种补偿、处罚性收费。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路产赔偿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有关企业取得的路产赔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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