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法[2006]12号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23
摘要:待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后,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标准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深财法[2006]12号        2006-08-23

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6.33元,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上限额共1949元。以后年度,市地税局每年将根据市统计公报有关数据发布当年扣除上限标准。

  二、待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后,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