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3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04-03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企业报税抄税环节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三方中介机构收费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等文件的规定,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工作,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同时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会因此而增加纳税人经济负担。 二、关于抄报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抄报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税。纳税人网络抄报税是在税控系统中完成的,相关数据直接传输至税务机关,不需要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在此环节税务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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