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处理:注意“过渡期”规定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出台,与职工福利费支出有关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办法有了重大变化,如何对过渡期福利费支出的会计与税收差异进行调整也成了近期河南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热点。...

  另外,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权益,只能用在规定的范围,不能随意变更。如果余额的使用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关注计提与计算扣除的差异

  计提是会计范畴,是为将来不时之需做准备,提了当前不一定用,当前能直接耗用就不是计提,计提一般与实际发生数有差额,也就可能有借方或贷方余额。计算扣除是税收范畴,对于一些税务机关不易掌握真实性、有可能被纳税人滥用的税前扣除项目划定统一的标准,也便于纳税人的公平竞争,如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等。

  分清了以上两个概念后,解决职工福利费过渡期如何进行财务与税务处理就有了统一的标准。即会计处理时强调是否允许计提,税务处理时关注计算扣除。

  以该内资企业为例,2006年底结账时税收与会计制度有关职工福利费规定都没有发生变化,会计处理上计提职工福利费140万元,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计算扣除140万元,企业职工福利费有贷方余额80万元,应当结转到2007年初,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

  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处理规定发生变化,而税收规定没有发生变化。按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因为没有了会计范畴的计提,所以当年就不存在应付福利费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年报中的余额也只能是2006年底的余额结转。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所以,该企业当年会计处理上,福利费发生额为20万元(100-80);税务处理上,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继续按照当年实际计税工资总额×14%来计算扣除,即140万元(1000×14%),对于2007年福利费支出税务与会计处理的120万元(140-20)差异,则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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