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福建、湖南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办理税务备案工作。 通知规定境内机构的备案办理程序是: 1、事先如实填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签章,同时附送合同或协议两份(复印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持主管国家税务局签章的两份《备案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3、备案后7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 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发生的服务贸易涉及多次对外支付的,只需在首次办理税务备案时提交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之后办理对外支付时,只需提交境内机构填报并签章的《备案表》。纳税人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境内机构需在办理纳税申报或就税务事项作出说明时,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为对方国家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明》。 通知明确境内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取得空白《备案表》: (1)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2)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 (3)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 通知还对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项目税收征管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本通知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的要求作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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