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报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情况的函[全文废止] 国税征函[1997]7号 1997-07-17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征函[19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自1998年1月5日起,本法规废止。
国发[1997]12号文和国税发[1997]53号文下发后,大部分地区都予以了高度重视,积极部署,行动迅速,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从而有效地推动了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的开展。但是,从全国来看,各地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区行动迟缓,有的甚至还在等待观望,对此项工作持怀疑态度。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视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坚定信念,把建帐的重点放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上,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确保此项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建帐进展情况,各地要认真做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统计表(附后)报送工作,现就表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表(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填写,其“纳税户数”是指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户数;表(二)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填写,其“纳税户数”是指缴纳营业税户数。 二、表(一)、(二)中“应建”是指达到总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建帐标准的户数。 三、表(一)、(二)、(三)、(四)中“其他#”是指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 四、表(四)中“征管户数”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户数。 五、次年的1月底前,各地要将上年建帐总结和统计表报送我司。 六、为了及时向国务院汇报国发[1997]12号文件贯彻情况,各地务必于1997年8月15日前将7月底前的有关建帐情况按要求填写表(一)、(二)、(三)报送我司。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1997年0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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